受侵害之人亦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向行為人請求賠償每人每件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受損害之人若可以證明其受損害高過於上述之金額,行為人最多負責賠償新臺幣二億元。
杏壇再添醜聞,竟有校長為錢出賣學生個資!彰化地檢署接獲檢舉,指稱員林鎮大佳補習班涉嫌與多所學校校長、甚至前教育局長勾結,以現金行賄取得學生個資,包括彰化縣及台中縣市有二十多所學校、高達十萬筆學生個資被「賣」。
業者直言,要取得學生資料並不難,甚至有專人「兜售」,有時一份五千~一萬不等,一筆資料的平均成本約二元,從校長下手反而「成本較高」,每到新生入學旺期,就會有人出來兜售,甚至還分門別類,量身訂作。
為了保護個人資料,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
(一)依第三條之一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姓名、電話及身份證字號均屬受個資法保障之範圍,現在被人作為圖利之工具,可依個人資料保護三十四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三)另外受侵害之人亦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二十八條規定,受損害之人可以向行為人請求賠償,原則上賠償總額每人每一件事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除非受損害之人可以證明其受損害高過於上述之金額,但是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所發生之損害,行為人最多只負責賠償新臺幣二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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