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官的違法命令應該要服從!?命令並不是絕對的!退休警察手持陳情書及喇叭站在路上想向蔡英文總統陳情,員林分局長告知執勤警察,如有推擠順勢跌倒依妨害公務現行犯將民眾逮捕
108年底總統競選時一名退休警察得知蔡英文總統會經過某路段,退休警察手持陳情書及喇叭站在該路段想向蔡英文總統陳情,但當天執勤的警察勸告請該名退休警察離開,但黃男未聽勸告執意要在該地等待總統陳情,員林分局長便告知執勤警察,如有推擠順勢跌倒依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近日彰化地院判決黃男無罪並在判決書附言最後一句「也再次提醒每位堅守崗位、認真付出的員警們,你們應恪遵的對象,唯有「國家的憲法與法令」!。
在我國的行政體系中,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的指示具服從義務,但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認為有違法時,應負報告義務;該長官如認期命令並未違法以書面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事後因其命令所生之責任歸屬長官,但其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義務,公務員保障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 視為撤回其命令。」
在這一個案件中,警員要勸離要向執政者陳情反年金改革的民眾,分局長竟命令7個執勤警察全部貼近讓陳情民眾自行反抗發生推擠後順勢跌倒再依妨害公務現行犯逮補,而這樣的命令是有可能會構成刑事誣告罪,屬官依公務員保障法第17條但書規定「但其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義務」,執勤警察對局長對於該不當指揮命令是沒有服從義務,如果沒有服從義務仍執行就變成單純的違法行為。
判決書最後一段附言提及「本院能理解為了治安衝鋒陷陣的員警們,於執法時可能面臨的龐大風險,當員警依法執行職務,卻遭嫌犯惡意出手攻擊時,本於公務員之尊嚴不容輕易踐踏、員警執法之人身安全尤應特別保護,法院於量刑時當絕不寬貸。刑法妨害公務執行罪之構成要件,係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當員警因服從上級不當指示,執法手段已逾越應恪守之界線時,本院自無法視而不見。這些來自高層的指示和壓力,實已真正傷害了基層員警及國家的執法公信力。」
當警察以不當的方法執法(或維護治安)就不是執法了,只是利用國家賦予的公權力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身為執法人員的長官自己在下達命令的時候更應該要注意這樣的命令是不是違法,而接收命令的屬官發覺命令違法也應該要依照公務員保障法第17條的方式告知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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