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彩弊案,富邦金控最高罰千萬

富邦金控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1條規定,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違者依同法第60條第16款規定可處以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富邦金控旗下的運彩科技公司主管,利用權限於賽後才下注,透過此手法已兌領鉅額獎金,暴露內控稽核制度的缺失,金管會將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1條及60條第16款規定,處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法律評析

富邦金控已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1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第60條第16款規定,未建立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如果違反可處以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富邦金控下的運彩公司,應由體委會開罰

上市櫃公司發生重大事件,判斷若可能影響股價和股東權益,必須在事發兩日內,揭露重大訊息。運彩公司屬於富邦金「非金融性質」的子公司,並不是金融法規管轄的機構,金管會只能針對母公司富邦金內部控管疏失督導與處分,運彩公司部分則由體委會決定罰責

運彩公司涉嫌隱匿不報體委會擬依《運彩發行條例》第24條,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運動彩券中獎人個人資料者,違反第14條第1項應嚴守秘密規定,先罰發行運彩的台北富邦銀行3萬至15萬台幣,若三日內無法提出完整報告,也沒有補償損失的民眾及券商,體委會依法再罰款;如果日後再傳重大舞弊,則不排除停權,並向北富銀追討剩餘兩年多、合計136.33億的運彩保證盈餘。事實上,北富銀去年底自行取消電話、網路等虛擬投注,只留下實體店家通路,已經違反運彩發行條例,迄今被體委會連續開出十一張罰單,總金額達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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