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據媒體載,一名單親媽媽,2008年前在網路上花了15萬元買了偽造的清大碩士學歷等證書,將假學歷拿到竹科應徵,也成功應徵上該職缺,進去公司後因未能力不足被發現A女就自請離職了,2017年又變造清大碩士的畢業證書應徵業務副理一職,月薪高達5萬元,直到2018年4月,A女還是因工作能力不足,被發現,公司提告後整起假學歷事件曝光。經法院審理後依詐欺得利罪判有罪。
(新聞摘自:TVBS新聞)
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詐欺的構成要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施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處分其財產」、「被害人財物損失」。且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必須為每個階段具有接續性,始構成詐欺罪。
A女變造特種文書(特種文書指可證明能力、資格、身分之文書)清華大學碩士畢業證書去應徵工作為什麼法院是依照詐欺罪判決而沒有判變造特種文書呢?因為在這一個案件中A女為獲得該職位而變造的清大碩士畢業證書是為了讓公司承辦人員誤信A女是清大碩士畢業,是施詐術的手段內容因此被詐欺罪的行為所吸收,因此僅論以詐欺罪,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A女雖辯稱「我於面試時亦坦承沒有光纖雷射銷售的經驗,該公司總經理也願意讓我有學習的機會,我實際上是有付出勞力而得到薪資報酬,並無詐欺」但法院審理後認為學歷確實會影響公司聘用的意願而A女明知自己不具清大碩士之學歷,卻變造清大畢業證書應徵業務副理,使公司承辦人員誤信其學歷為清大碩士畢業,進而誤用不具備該職缺應具備之能力,而為職務之訓練及支付薪資確實造成公司的損害,因而認定A女詐欺得利罪2008年及2017年兩次各判3月及6月有期徒刑。
另一半外遇,可請求精神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