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一:基隆一名護理師與醫院上司偷情,並在車上嘿咻。護理師老公察看行車紀錄器,竟聽到妻子嬌喘、親吻及規律碰撞聲,丈夫因妻出軌而罹患憂鬱症,向妻要求精神賠償,妻卻辯稱:「我們只有表皮接觸!」法官審理認為,錄下的聲音無法證實雙方是否嘿咻,但親吻、愛撫已背叛婚姻,判妻子賠20萬元。
新聞二:歌仔戲洪姓名演員2014年7月剛結婚,同月就偷吃大學姜姓學妹,事後還大膽同居,洪妻察覺有異,找到洪姓演員手機中的姜女裸照,洪坦承偷情,出庭時並拿出錄音證據,內容包括姜女說:「已經等你(洪姓演員)兩年了」、「你要跟你老婆離婚了」等語,新北地院認定姜女已破壞他人婚姻,判須賠洪妻15萬元。
什麼是侵害配偶權?
常有當事人前來做婚姻案件之諮詢,說明其配偶外遇想對第三者提告,給第三者一個教訓。在這情況下,有經驗的律師於審酌案件事實經過後,通常會建議當事人先提起民事求償告訴,即對第三者提告民法第195條第3項侵害配偶權。
所謂侵害配偶權係指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而司法實務向來見解認為與刑法通姦罪須有直接證據證明有性器接合行為不同,如行為人有背叛婚姻之行為即屬構成。
可對哪些人提告?
雖然婚後仍保有自由交友空間,但婚姻是維繫一個家庭最重要的關係,夫妻雙方皆須對此段婚姻珍惜、負責,彼此應互負忠貞之義務,所以一旦有逾越丈夫或妻子身分合理的行為時,即能構成侵害配偶權。換句話說,侵害配偶權不只能告第三者,亦能對配偶進行提告。
可求償多少金額?
配偶權是一種身分法益,其受到侵害是屬於非財產上損害,獲得之賠償即是所謂之慰撫金。實務關於精神賠償之金額(慰撫金)強調由法院為自由裁量,法官判賠金額應審酌具體個案中被害人與加害人相關因素而為量定。被害人方面應該斟酌受侵害的程度、受侵害的輕重(輕傷,重傷,有無罹患憂鬱症等)、時間(例如醫療期間多久)、年齡及雙方資力等。加害人方面應審酌身分地位等。但雖是如此,實際上仍看法官的自由心證,相同類似案件,判賠金額曾有相差十幾倍的,同樣都是侵害配偶權有判賠40萬的,也有判賠2萬的。所以司法實務透過大數據分析建立標準化的慰撫金判賠衡量標準,刻不容緩。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演員新婚偷腥被揪 助妻告贏小三
蘋果日報-人妻小王砰砰聲 害夫憂鬱賠20萬ㄋ
裝瞎詐保,前國手狡辯判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