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看傷害的因果歷程中有無其他因素介入,而致使小男孩不幸身亡。如果單純由開車駕駛撞擊所造成,沒有外力介入,則有因果關係,駕駛構成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花蓮縣秀林鄉10日晚間發生1起車禍意外,1名3歲的小男孩疑似跑到馬路玩耍,一旁照顧的阿姨顧著打電話沒注意,小男孩在分隔島旁不幸被路過車輛撞成重傷,送醫後傷重不治,家屬自責,悲痛不已。
(一)小男孩開車在馬路邊玩耍,不幸被汽車撞到,該案中汽車駕駛車速不會過快,可能在視線不明的情況下才會發生意外,至於撞到小男孩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過失傷害致重傷?或者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二)須看傷害的因果歷程中有無其他因素介入,而致使小男孩不幸身亡。如果單純由開車駕駛撞擊所造成,沒有外力介入,則有因果關係,駕駛構成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該案小男孩是遭受撞擊1小時後送醫不治身亡,應具備因果關係,而構成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三)但若該地點光線不明,視線不佳,致使任何一個人來到這裡遇到相同情形,或許都有發生這種不幸的可能,則因為法律不能強人所難,不能要求駕駛在這種情況下,還要負擔刑責,這種情形可以阻卻責任。該案是否可適用期待可能性,端視法官認事用法與自由心證的判斷。
三字經問候,妨害名譽罪章與公然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