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消費者透過「郵購買賣」才能享有7天猶豫期(即鑑賞期),消保法在去年一舉擴大到「通訊交易」、「訪問交易」也能適用,也就是民眾透過網路交易也能受到消費者保護法的保障,不用說明理由或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責任,7天之內可以退回商品,或是以書面方式解除契約。而金管會近日再修法,網路銀行服務並不適用在此範圍,金管會表示,民眾使用網路銀行服務,例如轉帳或買共同基金,並不適用7天鑑賞期,消費者無法在不負擔任何損失下,終止契約或退還商品。
所謂「7天鑑賞期」,是指消費者保護法上「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才有的規定,規定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通訊交易是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常見如網購、電視購物;訪問交易則是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見於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由於訪問買賣的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形下,而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的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消費者保護法特別規定為特種交易的一種型態,予以特別的保障。
而消費者保護法中7天猶豫期(即鑑賞期)的規定,網路銀行交易並不在其適用範圍內。由於金融商品屬性特殊,具繼續性、不可回復或無法退還等特性,價值會隨著時間變動,並非金融業者可控制,像是放款、匯款、轉帳、換匯、基金等金融商品及服務,在不同的時間點有不同的價值,例如上午8點換匯,與9點換匯價格可能就不一樣,若也比照7天鑑賞期,恐會衍生「套利」疑慮,因此應排除適用,且一旦執行「轉帳」動作就不能退還,民眾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即使在7天內想終止或解除契約,還是要承擔風險或付出相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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