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據媒體載,一名杜姓婦人17年前背著老公紅杏出牆,懷了小王的種,沒告訴小王,也沒告訴老公,就這樣,老公幫小王養了孩子,杜姓婦人直到老公往生後,杜婦發現當年的小王過得並不好,與妻子離婚又喪子,婦人把深埋在心中的秘密公諸於世,她提起「否認婚生子女」訴訟,由檢察官代當生父被告,小王透過DNA鑑定確認女兒是自己的種,重娶杜婦為妻,一家三口終團圓。
(新聞摘自:三立新聞網)
其實再修法前對於可以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的,人只有配偶之一方,並未規定子女及生父有這項權利,因此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針對兩個問題解釋有無違反憲法。
大法官釋字578號解釋「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惟其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僅限於夫妻之一方,子女本身則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且未顧及子女得獨立提起該否認之訴時應有之合理期間及起算日,是上開規定使子女之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而不足以維護其人格權益,在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格權及訴訟權之意旨不符。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與憲法尚無牴觸。」所以大法官認為,子女無法提否認婚生子女有違反憲法,因為確認血緣關係攸關子女的人格權與憲法保障人格權與訴訟權不符。但是生父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並沒有違背憲法規定,其目的是在避免因訴訟而破壞家庭的安定、和諧及子女的受教養權,且如許其提起此類訴訟,不僅要揭發他人婚姻關係之隱私,也要主張自己介入他人婚姻之不法行為,有悖社會一般價值之通念。故為防止妨礙他人權利、維持社會秩序而限制其訴訟權之行使,乃屬必要。
民國96年立法院針對民法第1063條第2項修正得提起否認之訴之人為夫妻之一方及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因為民法第1063條第2項對於可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的人只有被推定的法律上父親、母親、子女本身,不讓生父(小王)提起否認婚生子女的目的在於
民法第1063條第2項修正前規定能提起否認婚生子女的訴訟僅有夫妻一方而未包含子女,大法官認為,子女知道自己血統來源,確定其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的之人格權,不應該只有父母可以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而子女本身確認父子關係的權利卻排除在外,與憲法保障不符,但親生父親(小王)不可以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訟其目的在於,生父對推訂婚生子女提起訴訟會破壞家庭的安定、和諧及子女受教養之權利,所以生父不可以自行提起否定婚生子女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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