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楊律師考量王先生對於非法吸金的客觀事實已經在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投資金額也全數歸還投資人,符合銀行法減刑要件,遂建議王先生認罪換取緩刑,此外,為能將刑期降至最低,楊律師也建議王先生供出其他正犯或共犯,如此一來,王先生能獲得緩刑的機率就能大幅提高。
王先生經營一間投資公司,時常舉辦投資相關教育課程,除講授投資技巧外,有時也會向學員招攬投資案。某日王先生突收受調查局通知,自己因詐欺罪被通知到案說明,了解之下才發現原來是王先生下旗下某投資案,因故無法執行,雖然已將投資人投資額全數返還,仍遭調查局調查。
王先生認為自己只是單純招攬投資,投資案雖然沒有如期進行,但也已將投資額返還投資人,並沒有涉及詐騙。檢察官雖然也採信王先生的說法認為王先生所為不構成詐欺罪,但卻改以違反銀行法起訴,王先生對於因銀行法相當陌生,不知為何不偷不搶不騙,只是招攬投資也成立犯罪,遂找到楊律師諮詢並為其辯護。
經楊律師了解案情,發現王先生起初招攬投資時,曾帶著投資人免費至國外投資標的考察,也積極與國外投資標的相關人員聯繫,顯見王先生從未有詐騙的意思,投資案並未執行也是為了避免投資人血本無歸。然而依銀行法所謂非法吸金係指以投資名義向多數人收受款項,而約定顯不相當之報酬、利息,此與詐欺無涉,而是只要有客觀事實存在,就會違反銀行法,必須負擔刑事責任。
法院認為王先生在本案中並沒有犯罪所得,且已經在偵查中自白並供出其他正犯,得依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參酌大多數投資人均同意給予王先生緩刑機會,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4年,以勵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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