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當事人夜間駕駛自小客車,行經交岔路口左轉時,未依規定禮讓行穿線上行人,不慎擦撞致行人左小腿挫傷。警方製作現場圖、事故調查表與監視器截圖等證據在卷,佐證事實明確。
關鍵一:善用新法與「最有利於行為人」原則 修法將第 86 條第 1 項由「必加重」改為「得加重」,法庭遂得就具體個案(傷勢程度、風險控制過失輕重、悔意與賠償等)作整體衡量,不再機械性加重。這正是刑法第 2 條第 1 項的精神。
關鍵二:程序策略與量刑事由的完整鋪陳 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正式道歉、先行給付刑事賠償金 3 萬元,不與民事賠償互抵,明確傳達認錯與補償的態度;此等事由被法院具體記載並納入量刑與緩刑評估,促成不加重其刑、並獲緩刑的結果。
關鍵三:最高法院見解的支撐
綜合上述,法條路徑(刑法 §2、§74;道交條例 §86)+量刑事由鋪陳,即為本案成功的雙軸策略。
給交通事故當事人的三點提醒
1)路口慢看停、禮讓行人:行近或行經行人穿越道務必先停看,確認安全再轉向。 2)事故後的正確處置:第一時間報警救護、保全影像與醫療單據;若有過失,及早道歉與溝通賠償方案,能實質影響量刑與緩刑評估。 3)法律攻防節點:爭點通常在於注意義務、因果關係、傷害程度與量刑事由;在適用新舊法交替的期間,務必檢核是否有新法較有利的空間(刑法 §2),並評估簡易程序與和解策略是否有助達成不加重+緩刑的目標。上述均需由專業律師依卷證與程序節點精準操作。
罪名與法條適用
法院認定被告成立刑法第 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故以拘役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新舊法比較」與不加重之核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6 條第 1 項由「必加重其刑」改為「得加重其刑」——即改為裁量加重。法院依刑法第 2 條第 1 項的「從舊從輕/最有利於行為人」原則,改採新法體系並審酌個案情狀,決定不加重。
裁判理由明確指出:修法後採「裁量加重」,較修法前之「義務加重」有利於被告,因此就本案加重與否應適用裁判時法(新法),最終選擇不加重。
緩刑論述
法院綜合被告的自白、致歉、當庭給付刑事賠償金 3 萬元、素行與再犯風險評估等因素,認為宣告刑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第 1 款宣告緩刑 2 年,並說明未另設緩刑負擔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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