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知名網路插畫家「鬧一波大師」被前經紀公司提告,理由是侵害商標權,引起網友一片熱議,明明是自己的創作、自己的名字,卻因為被經紀公司註冊商標,而不能再使用,其實這樣子的情形近年來層出不窮,包括「S.H.E」、「蘇打綠」、「焦糖哥哥」、「GEM鄧子棋」都是在與經紀公司解約後才發現原來藝名已經被註冊為商標,因此引發一連串爭議及網友不滿,以下便以「鬧一波大師」為例,分析經紀公司與鬧一波大師間的法律關係。
經紀公司可以註冊「鬧一波大師」為商標嗎?
鬧一波大師的前經紀公司日寺娛樂除註冊「鬧一波大師」的簽名外,也另行註冊其插畫中著名角色「大師」為商標。「鬧一波大師」是該網路插畫家的筆名,依照商標法第30條第13款,有他人著名之筆名,不得註冊為商標,但有一個例外,也就是經過其本人同意時仍然可以註冊為商標。因此,可以推測,鬧一波大師與前經紀公司簽約時可能已經同意由經紀公司註冊為商標權人,但簽約當時,並未意識到日後解約不能使用筆名的問題,當然,如果依照合約內容,可以認定鬧一波大師簽約時並未同意經紀公司註冊商標,鬧一波大師就可以提起「異議」或「評定」,去撤銷商標註冊,但因為異議、評定提起得時效分別是公告註冊日後三個月和五年,而前經紀公司早在105年就已經完成註冊,鬧一波大師已經無法提起異議,但仍然有申請評定的機會。
另外插畫中腳色「大師」的部分,涉及商標法第15款,侵害他人著作權,經判決確定者,不得註冊商標,但同樣有經著作權人同意的例外,且還必須以前經紀公司侵害著作權被法院判決確定之前提,要依此申請評定,同樣有難度。
主張商標的合理使用
那麼在前經紀公司商標權無法被撤銷的情況下,鬧一波大師還能如何主張呢?商標法也如同著作權法,有合理使用的規定,在法律所認定的合理使用範圍內,鬧一波大師繼續使用筆名及插畫就不會有商標侵權的問題,可能援用的條文是商標法第36條1項第1款:「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在這個案例中,如何證明鬧一波大師使用其筆名及「大師」這個角色是非作為商標使用,將會是訴訟中攻防的一大重點。
養兒防老契約違反公序良俗?有判斷基準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