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動物的行為並不具有刑法上行為的本質。除非小狗是因為飼主的故意指使而去咬傷人,或者飼主本身所飼養的小狗平時就具有攻擊性而未有加綁繩,這時就有機會對飼主提起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的告訴
吳姓女子騎機車被狗咬,她質問飼主為何沒把小狗管好,飼主說「傷口看似車禍挫傷,不像咬傷」,這句話惹毛對方挨告。傷者認為飼主硬拗,縱容小狗咬傷人還沒有歉意,堅持對狗主人提出告訴。
依照民法第190條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和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本案中的飼主並沒有看顧管束好自己飼養的小狗,放任小狗去咬傷吳姓女子,飼主應負起民事損害賠償的責任。
但是本案中吳姓女子因被動物咬傷所造成的傷害,刑法上對占有人或所有人不因此科以刑責。因為刑法所要規範的是自然人的不法行為,單純動物的行為並不具有刑法上行為的本質。除非小狗是因為飼主的故意指使而去咬傷人,或者飼主本身所飼養的小狗平時就具有攻擊性而未有加綁繩,這時就有機會對飼主提起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的告訴,否則飼主沒有動用最嚴苛的刑事處罰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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