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針孔,大老闆逃罪,小包商判刑

高雄政商界聞人、「馨蕙馨醫院」醫療集團董事長郭國聖時常在自家豪宅設宴,日前郭男豪宅宴會廳女廁,發現遭人安裝針孔攝影機,檢警偵查後,發現幕後之狼就是郭國聖本人,引發地方震撼。據聞郭男挨告之後,為解決官司,拿出大錢來擺平,總算讓提告女性全部撤告,郭在法律上全身而退,反而當初幫他裝針孔、自己「什麼都沒看到」的洪姓小包商遭判刑六月。

法律評析

現今社會普遍使用照相、錄音、錄影、望遠鏡及各種電子、光學設備,用以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隱私活動、言論或談話,危害社會善良風氣及個人隱私,所以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或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將觸犯妨害秘密罪,以保障隱私權。

 

但並非安裝攝影機就一定觸法,例如老闆在工作場所安裝攝影機保母在托育場所裝攝影機訴訟當事人為了搜證偷錄音等,雖然是在非公開場所,是為掌握員工工作狀況、確保小孩安全、搜集證據確保權益,都是正當行為並不違法,所以「無故」這個要件就很重要了。所謂「無故」,是指無正當理由,所以在具有正當理由且符合比例原則的狀況下,是「有故」,即與犯罪無涉。實務上有爭議的是,另一半為了抓姦或取得外遇證據,委託徵信社裝針孔、GPS,是有故還無故?實務上判決有罪無罪皆有,但近年似以有罪比率較高,總之,這是游走在觸法邊緣的,所以徵信社收費也才會這麼貴(付易科罰金的錢)。

 

利用工具或設備」,則是例如本件所利用的針孔攝影。「非公開之活動」指活動者主觀上期望這項活動的進行有隱密性,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以確保活動的隱密性。本件郭國聖無故竊錄他人如廁,雖然地點是在他的宅邸,但無論於何處,大家都期待門關上後,自己可以在廁所有一定隱密性活動,更別說此次針孔是安裝在正對馬桶的門上,郭國聖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明確。

 

但因本罪所保護的是個人法益,立法者考量受害者也許不願意大張旗鼓追訴犯人,因此將本罪定為

  • 告訴乃論,有告訴權的直接被害人提起告訴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仍然可以撤回告訴。且撤回告訴不妨礙社會秩序維護法中,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隱私時,法官仍可依警方移送意旨,裁定對郭國聖處以的6000元以下罰鍰。

     

    立法者認為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窺視、竊聽、竊錄,惡性較大,所以提高該犯罪處罰之刑度,而另立刑法第315條之2規定加以處罰,規定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 1 項之行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 萬元以下罰金,且本罪為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民眾所稱的公訴罪),法律認為收錢辦事的人惡性更高,才會設計為非告訴乃論罪,所以徵信社裝針孔、在車上安裝GPS發信器等行為,也是不能和解撤回告訴的。才會發生本件有偷拍的郭國聖在刑罰上全身而退,甚麼都沒看到的安裝人員卻被判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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