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一名已婚之黎姓男子,為追求張姓女子,竟將身分證配偶欄圖成空白,影印之後拿給張姓女子,讓張女誤信黎男單身,兩人因而進而交往,並在隔年生下1女;張女到戶政機關辦理女兒登記發現黎男已婚,但兩人仍繼續交往,再產下1女,直至黎男住院元配到醫院探視黎男在病房內看見私生女才得知丈夫在外另組家庭,黎男也向其妻坦承自己在外另組家庭一事,元配氣得將二人告上法院,最後法官判決黎男依偽造特種文書罪、通姦罪判處八月,而張女判處四月有期徒刑。
黎男為了要順利和張女交往,將身分證配偶欄塗白導致張女誤信黎男單身進而宇黎男交往並發生性行為,黎男涉犯變造特種文書罪、通姦罪,何謂「為造特種文書罪」?指的是能力、資格的一般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件保卡、汽車駕駛執照、車牌、學士學位證書或技能證照類都是刑法定義上之特種文書,依刑法第212條規定「偽造、變造護照、旅卷、免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生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而本案例涉及的是身分證之變造,戶籍法另有規定關於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戶籍法第75條第1、2項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本罪規定的是供人冒用身分證而為變造、偽造,但本案,黎男將配偶欄塗白僅為進一步認識張女,並沒有意圖供冒用身分證而為變造,因此並不構成戶籍法之規定,但黎男變造身分證的行為足生護證機關文書之公信力損害,仍構成變造特種文書罪。
張女本來與黎男交往時並不知道黎男已婚身分,直到張女為黎男產下1女時才發現黎男已婚之身分,但雙方仍繼續交往,張女知悉黎男已婚前所為之相姦行為並不構成犯罪,在知悉後仍進而交往雙方又產下1女,此時,張女就有構成通姦罪,因此張女相姦行為法官依通姦罪判張女4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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