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棄養柴犬,柴犬成乾屍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所以蘇姓女子未滿20歲,由其法定代理人為其飼主。需考量到她獨自在外承租,未與家人同住,家人也可能不知道她有飼養柴犬,故依照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

十九歲的蘇姓女子,今年三、四月間在八德路四段租屋居住,但四月底,疑因付不出房租,趁夜摸黑搬到中山區的國宅租屋。葉姓房東直到本月十二日,押金抵租金認為租約到期,上門查看,卻發現屋內臭氣撲鼻。一隻大約三個月大的小柴犬,被蘇女用狗鍊綁在流理台的水龍頭下方,但因沒水喝、又沒東西吃,柴犬成了乾屍,房東氣憤向北市動保處檢舉。

動保員會同松山派出所員警拍照蒐證,並將全案移由松山分局調查。蘇女原本表示昨天下午會到警局說明,但又爽約,警方將再次傳喚,否則將全案依違反動保法函送法辦。

法律評析

十九歲女餓死小柴犬,父母遭判刑

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1項:「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所以蘇姓女子

  • 未滿20歲,由其法定代理人為其飼主

    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1項第1款:「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而依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該案主動飼養的雖然是蘇姓女子,但是她未成年,所以應該以其法定代理人為飼主。

    但是蘇姓少女因

  • 積欠房租,棄養柴犬,致使柴犬餓死成乾屍,違反動物保護法。需考量到她獨自在外承租,未與家人同住,家人也可能不知道她有飼養柴犬,故依照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所以行政機關進行裁處處分時,不能處罰她的爸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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