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鄰地…李登輝翠山莊 判拆屋還地

前總統李登輝居住的外雙溪「翠山莊」遭指控越界占用案,台灣高等法院昨天宣判,判決房屋所有權人李坤儀敗訴,要拆除原本作為車庫、辦公室等建物及翠山莊對外道路,約6.72坪的地上物,返還給鄰居;且該地屬於供人通行的道路,土地所有人於地上物拆除後有供人通行的義務,全案仍可上訴。
法律評析土地越界建築時常有之,就與鄰居種植的花木翻牆越界的情形類似,民法上皆有分別規定不動產與
另外實務認為,越界之建築物必為「房屋」,或與房屋價值相當的建築物亦包括在內,例如:倉庫、立體停車場;若僅屬房屋構造以外的結構,例如:屋外簡陋廚房、廁所,鄰地所有人得直接請求拆屋還地。
再者,若鄰地所有人請求拆屋還地時,法院仍得斟酌當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若拆除後土地得利用利益小於房屋存在的社會經濟價值,法官仍得權衡變更之。
翠山莊被高院判決敗訴的原因,應包括李坤儀雖自他人手中購得,惟房屋越界部分本無占有權源,亦無法以占有連鎖效力取得合法占有;且無權占有土地部分非屬房屋結構,拆除後對房屋整體利益無影響,可通過社會經濟價值的衡平審查,故法院判決李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