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一名體育教師因在課堂上看不慣小五學童上課時間嬉戲,三度當著全班同學面前罵女學生「沒家教」、「沒教養」。女童覺得受辱向媽媽哭訴遭體育老師在全班面前辱罵「沒家教」、「沒教養」,女童父親氣得控告吳姓體育老師公然侮辱,經校方調查屬實,吳姓體育老師被記一小過,全案檢方偵查終結,檢察官依公然侮辱罪嫌,將吳姓老師提起公訴。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而所謂「公然」是指只要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已為足,「侮辱」是指以抽象文字、符號、圖像、行為等之方式貶損他人名譽,例如:白目、腦殘或本案沒家教、沒教養等文字內容或對他人比中指,均屬於刑法上「侮辱」的定義。而妨害名譽罪章中分別包含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而誹謗罪與公然侮辱不同之處在於,「誹謗」的內容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貶損他人名譽的內容是具體事實,例如:某男長期外遇、某女到處騙錢等內容,而且應注意的是,誹謗罪的內容並不以「不實事實」為成立要件,若其內容是真實,但與公共利益無關,純粹涉及私德問題仍然會構成誹謗罪,而所謂「可受公評之事」解釋上不宜過於嚴格,就算僅侵害部分人的權利,即為可受公評之事。另外,妨害名譽罪的成立就算不是「指名道姓」但多數人仍可得知在罵誰(就是用影射的方式),仍然成立妨害名譽罪。
本案因體育老師看不慣小五學童上課時段嬉戲,因而在課程中辱罵學生「沒家教」、「沒教養」此內容即符合公然侮辱的要件,學童因深感受辱因而向其母親哭訴,父親提告妨害名譽,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學生有錯應教導,要教導學生正確的方向,不需要在指導的過程中對學生以情緒性的方式為之,情緒性的謾罵不但沒有說服力且對於教導學生也沒幫助更造成自己在教學生涯中的麻煩。
妨害名譽算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刑事案件,蒐證容易,若欲尋求法律途徑,建議可以委任律師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自訴是指被害人不經過警察或檢察官的偵查過程直接向法院追訴被告的犯罪,並親自進行訴訟,因為刑事訴訟程序繁瑣且專業,因此法律強制規定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而透過自訴方式相較於透過警察局或檢察官偵查的程序,這些犯罪都是罪刑不重的罪拖越久越沒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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