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彰化某少年甲一日晚間無照駕駛,向老闆乙借車載友人兜風,在鹿港鎮中正路與兩輛汽、機車發生追撞後逃逸,造成7人輕傷,石男棄車逃逸,被員警攔下,酒測值達0.43,訊後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
老闆乙因為允許無駕照之人駕駛其車輛,乙的駕照遭吊扣三個月,但乙仍在吊扣駕照期間,載朋友前往墾丁遊玩,不幸在高速公路與他人丙發生車禍,導致丙及乘客受傷,支出醫療費用共30萬元,經查車禍的發生,乙的過失僅有百分之三十,而丙有百分之七十的過失,強制汽車責任險的保險公司丁向丙理賠30萬後,可以向乙請求給付多少?
一旦發生車禍,一定要維持現場並立即報警,若有人傷亡並應盡速通報119前往救援,維持現場是要給警方做成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以利日後進行民、刑事訴訟時事故雙方過失責任的釐清。肇事者除了違反交通法規須受行政罰以外,若有酒駕、肇事逃逸、人身傷亡時,更須面臨刑事責任,除了給予處罰以外,較實際的是莫過於理賠的問題。
因為汽機車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作為最基本的保障,當有人體傷亡損害時,強汽險保險公司會在一定金額內予以補償,若超過範圍以及財物損害的部份,則須視汽機車所有人是否有再保其他任意險。縱使肇事者沒有保強汽險,受害者還是可以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理賠,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投保了強汽險,並不表示肇事者就不必就保險公司已經理賠的部份負責,在肇事者有下列情形導致事故發生時,有別於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險,強汽險保險公司還是必須理賠,因此保險公司在理賠後,可以再向肇事者求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規定了5種情形: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三、故意行為所致。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而駕車。
新聞中的老闆乙在駕照吊扣期間仍駕駛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問題在於強制險保險公司理賠30萬,可以向乙求償30萬嗎?如果保險公司沒有理賠,乙可以向丙主張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乙須負擔的金額只有9萬元(30萬×0.3),為了避免不合理的結果,強制汽車責任險在94年修法明定「保險人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也就是說,保險公司是代位行使丙對乙的9萬元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此保險公司只能求償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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