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80歲老婦人外出散步時,被一輛轉彎的民營垃圾車撞上輾過,當場失去生命跡象,送醫後宣告不治。事後老婦人子女出面控訴,張男不僅無照駕駛,法院沒有重判張男根本沒記取教訓,張男駕照因為之前酒駕被吊銷,但張男已經因為酒駕被吊銷駕照,竟然還能照常開垃圾車上班,懷疑政府以及聘僱張男的環保公司是不是沒做好管理。
(新聞摘自:yahoo新聞)
108年5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增訂酒駕致人於死的累犯的加重罪責,新修刑法第185之3條增訂第3項,「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於108年5月31日生效;刑法第185之3條3項所指的「判決確定獲緩起訴處分」是指因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酒精值超過法定標準(0.25)、服用其他藥品或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被判決確定,或檢察官因考量行為人為初犯或已與被害人和解而予以緩起訴後,於5年內再犯致人於死時,刑度才會加重至「5年以上或無期徒刑」。
本案例,張男在今年初已為第3次酒駕,當時測量酒精值高達0.42毫克,被法院判有期徒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12萬元,沒想到近日又因為酒駕撞死老婦人,張男是否適用108年5月31日生效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規定?依照罪刑法定原則我國採從舊從輕,行為時若未處罰(或修法前刑責較輕)新修法後,仍適用行為時的法律也就是舊法,惟本次僅增訂第3項,「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張男係於108年7月酒駕撞死老婦,不論行為時或日後裁判時,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均已為新法,故無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不得主張適用舊法而不加重其刑。
另外,老婦人子女質疑環保公司張男駕照已被吊銷,為什麼還可以被聘用為環保公司的駕駛,這部分顯然該環保公司在選任垃圾車的駕駛有重大過失而導致悲劇發生,而老婦人的子女也可向環保局的承包商請求民事上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詐騙車手以提款次數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