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概述:
一名謝姓男子婚後,陳姓妻子因竊盜案入獄。謝男原本以為僅這一件刑事案件,卻沒想到陳女尚隱瞞曾犯多起竊盜案,且婚後仍與前夫視訊聯絡,因而向法院訴請離婚。陳則認為,入獄前半年丈夫都會來探視,如今訴請離婚應是另結新歡。經法院審理後,判准離婚。
(新聞摘自:自由時報)
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離婚事由為:1.重婚。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7.有不治之惡疾。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此為訴請離婚之法定事由,只要夫妻一方有上述10種情形者,他方就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
而前面所述之各項請求離婚之法定事由也有請求權消滅或時效消滅之情形,如婚姻之中有第1、2種情形(重婚、與第三人合意性交),因一時心軟表示願意原諒(法律稱之為宥恕)亦即,原諒=放棄請求離婚,或者6個月內沒有請求離婚,或者事件逾二年其請求權消滅。最後一個的意思是,假設丈夫在外買春,而妻子2年後才知道,也沒辦法向法院訴請離婚,因為這是保障身份之安定性。至於第3~10款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本件謝男主張婚前陳女未告知曾犯竊盜罪,婚後陳女被逮捕才知道,陳女當時還告知謝男沒有再涉犯其他刑案,沒想到陳女竟涉犯7件刑案而且婚後還與前夫視訊連絡,主張其陳女滿口謊言,婚姻之基本信賴關係已不存在因此主張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地10款(刑案被判6個月有期徒刑)或同條2項「重大時由,難以維持婚姻」請求離婚。
陳女則抗辯謝男知到她涉犯刑案後已表示原諒,入監服刑前半年謝男都有到監探望,半年後卻突然要離婚,應是另結新歡,請求駁回謝男之請求。而本件法官則認為陳女犯行足讓丈夫受社會負面評價或異樣眼光,且婚後未履行婚姻忠誠義務,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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