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名冒充檢察官的潘姓男子偽造台北地檢署證件及關防,假冒檢察官。觸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楊姓老婦人昨天上午接獲佯稱台北榮總櫃檯小姐的電話,表示有一名林先生以她的雙證件辦理醫療證明,她的證件遭人冒用,且已交警方處理。接著假警又告知,楊婦涉洗錢被判刑還遭通緝,要將存款交給檢察官保管,於是她先至銀行提領120萬元交給等候的假檢察官,詎料返家後又接獲另一名「羅宇輝檢察官」來電要求再付款,午後她又到銀行提領150萬元定存;楊婦領款後察覺被騙,走進北投警分局長安所報案,才用廢紙團將潘嫌誘出逮捕,但之前領出的120萬元已遭提領。
潘假檢察官稱:「楊姓老婦人涉及洗錢,遭判刑還被通緝。」使老婦人急著如熱鍋上的螞蟻,想花錢消災。假檢察官這個行為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潘姓男子假冒檢察官是為了詐欺的便利,所以假冒檢察官的行為屬於不罰之前行為,成立後面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即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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