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L台啤隊球星周伯勳去年遭控性侵女大學生,雖然最後獲得不起訴處分,但當時周伯勳已經和前女友訂婚,也因為這個事件和前女友解除婚約,雙方解除婚約時簽下協議書,周伯勳同意給付前女友320萬元的精神賠償,結果付了25萬元後就不再付款,遭前女友起訴控告求償295萬元。
民法關於婚約解除之求償權
民法第976條及第977條規定,於訂定婚約後與他人合意性交,他方可以據此解除婚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包含精神慰撫金。
周伯勳雖然刑事案件不起訴,但檢察官亦認定係與女大學生合意性交,周伯勳的前女友自然可以解除婚約並向周伯勳求償,不過賠償金額如果由法官認定的話,不會到320萬元這個數字。
協議書之效力優先於民法
不過周伯勳與前女友有簽訂協議書,協議書如已約定賠償金額,周伯勳就必須遵守約定,而前女友也不需要再舉證其損害,約定320萬元就必須依約給付。
周伯勳雖然在訴訟中抗辯協議書只是安撫雙方家長而已,雙方並沒有達成給付320萬元的真意,協議因通謀虛偽而無效。但周伯勳仍難以解釋為何要給付25萬元,也無法提出通謀虛偽的證據,雖然本案尚未判決,不過應可預期周伯勳難以避免對前女友的給付責任。
從這個案例也能告訴我們,作成協議前,應三思而後行,一旦簽下協議,即無法反悔了。
靠戲謔賺錢?ALT刪文背後的法律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