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民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慰撫金之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亦有明文規定。則朱小姐依上揭規定,可請求簡先生將監視器拆除,以排除對朱小姐隱私權之侵害,並請求慰撫金。
朱小姐居住的公寓大樓,社區有管委會,也有聘請保全人員,24小時門禁管理,社區的各出入口也裝有監視器,以保護住戶的安全。朱小姐住家樓層有三戶,而其中一戶簡先生警覺性比一般人高,深怕遭竊或被人加害,未經管委會、同樓層住戶的同意,就直接在門口裝了二支監視器,可攝錄樓梯間、電梯間所有的風吹草動,朱小姐每次出門都要經過監視器的攝錄範圍,一舉一動都可能被簡先生掌握,朱小姐請求簡先生能拆除監視器,但遭到嚴詞拒絕,無奈之下,經友人介紹來所尋求律師協助。
隱私權為人格權的一種,亦為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公寓的樓梯間雖然是住戶行經場所,但住戶以外之人未經同意仍不能進入,所以電梯間、樓梯間仍屬非公開場所,住戶在電梯間、樓梯間有不受他人侵擾之權利,就上開私人資訊仍存有隱私之合理期待,堪屬該樓層住戶之私領域空間,應受隱私保護。
簡先生裝設監視器,可監看與攝錄之方向及範圍,均為朝該樓層走廊公共空間及朱小姐門口與電梯出入口等處,涵蓋方向為朱小姐住處所在該樓層之走廊及朱小姐住處大門暨門前之公共空間,簡先生可以獲取該朱小姐於樓梯間、電梯間等私人相關之生活作息動態資訊,縱使簡先生有個人安全保障考量而設置,然於未經該大樓社區住戶一致同意裝設前,即私自裝設,均可認係有侵害他人生活隱私權之情事。且簡先生所裝設之監視器所監看與攝錄之範圍,會使朱小姐住處人員及訪客進出狀況、言談內容均無所遁形,完全裸露於監視器攝錄之下。
而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民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慰撫金之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亦有明文規定。則朱小姐依上揭規定,可請求簡先生將監視器拆除,以排除對朱小姐隱私權之侵害,並請求慰撫金。
楊律師為朱小姐向法院提出拆除監視器及賠償慰撫金之訴訟,因簡先生未經朱小姐同意、侵害隱私權之事證明確,且律師也提出諸多實務見解支撐主張,法官開庭審理一次後,即判決簡先生應拆除監視器、賠償朱小姐1萬5千元的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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