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本案被告雖否認有殺人之犯意,然坦認大部分犯行,且係一時衝動而為,又與被害人成立調解,而傷害罪之告訴人復已撤回告訴,應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情形,符合規定,應准予交保,停止羈押。
被告黃昭榮因為酒醉駕車,不慎撞倒機車駕駛人周英才,周英才與友人和黃昭榮發生爭執,周英才等人去麵攤吃宵夜。黃昭榮回到住處氣憤難耐,手持開山刀砍周英才,致使周英才臟器破裂,差點死亡,所幸救回來。黃昭榮因此被控殺人未遂,被判刑。法院還聲請羈押,黃昭榮委任楊律師,請楊律師幫忙向法院抗告。
本件被告黃昭榮,前經法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法院認被告雖否認有殺人之犯意,然坦認大部分犯行,且係一時衝動而為本案犯行,又與被害人周英才成立調解,而傷害罪之告訴人徐振揚復已撤回告訴,應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情形,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被告黃昭榮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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