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凌晨3點多在距離總統府400公尺處,竟有幫派分子在街上鬧事,他們又放鞭炮又拿鐵棒敲地板,氣燄相當囂張,附近群眾都被嚇得不敢到睡不著覺,警方第一時間趕抵現場,所有人群四散逃離,不過警方隨即陸續通知滋事份子到案,據媒體報導,這些幫派分子半夜不睡覺當街鬧事,異口同聲在找同一個人,找的就是網路拍賣主,拍賣主因直播找出酸民開直播當眾訓話,卻意外嗆到幫派份子,才會造成幫派分子當街鬧事。
刑法第151條規定恐嚇公眾罪,刑法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於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這是在維護一般民眾對社會環境安全的信任,也就是說,在正常狀況下一般人會認為自己所處的環境是安全的不會擔心自己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財產可能將受到他人的惡意侵害。「恐嚇」指直接通知要侵害的對象(不特定或多數對象)將侵害的法益,通知方法不限任何方法只要直接通知恐嚇的對象,例如,用大拇指在脖子上劃過表示死期將至即屬之,且恐嚇還須造成公眾心生畏懼或造成公共秩序的不安及構成本罪,例如,演講中某甲突然衝到演講台對觀眾說我會炸了這棟建築物,所有人驚慌引起騷動及構成本罪。
另外,這些惡煞是因為要恐嚇一個人(網路拍賣直播主)才在街口鬧事,有特定對象的恐嚇行為,於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命危害於他人者」此一規定係在保護每個人不應受到不必要的恐懼,所以這邊指的「恐嚇他人致生命危害於他人者」只要被害人對於行為的恐嚇心生畏懼,即構成本罪。另外,如果說我要告到你傾家蕩產恫嚇對方就不構成本罪,因為每一個人都有訴訟權是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兩者都是在維護每一個人都不應該受到不必要的恐懼且都屬於公訴罪,但前述的恐嚇罪是指公眾,不特定對象的屬於維護社會秩序安定的法益,而這裡指的恐嚇罪是針對某一個人,保護每個人不應受到恐懼的自由,屬於個人法益。
本案例,多名惡煞在深夜街口拿棍棒、放鞭炮及叫囂在街口鬧事,使附近居民嚇得不敢睡覺,雖然這群人是針對一個人(拍賣直播主),但他們的行為已經讓附近居民嚇到不敢睡覺,即已生危及公共安全,即成立犯恐嚇公眾罪,而幫派分子的鬧事是針對直播主,這些行為造成該名人士心生畏懼也成立恐嚇罪,為資料不夠多無法確定這些幫派是多個行為多個犯意,才會兩罪都成立,倘若這群滋事分子僅要恐嚇該名直播主而連帶觸犯刑法第151條,基於一行為一罪的原則,僅會依照所觸犯法條中其中一條相對其他處罰較重的犯罪行為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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