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油氣爆毀容 女獲賠551萬

台北市女大學生郭采瑀,12年前因媽媽點薰香精油引發氣爆閃焰,導致她毀容,連同手腳留下肥厚傷疤,郭女向精油商亮碧思公司求償1989萬多元,兩度敗訴,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昨以該精油屬易燃物品,精油商卻指導消費者點火引燃確有不當,逆轉改判亮碧思應賠551萬多元。判決指出,2002年10月10日下午,李女在家將亮碧思(當時為柏格公司)賣的5公升薰香精油分裝到小精油瓶,並依業者指示點燃瓶口棉芯,卻瞬間氣爆,蹲著旁觀的9歲郭女被閃焰灼傷頭臉與四肢,送醫撿回一命,歷經15次手術仍救不回容貌。 
郭女提告求償1989萬多元,一、二審都判郭女敗訴,但高院更一審指,業者明知精油含90%低燃點異丙醇,卻要消費者點火引燃,改判郭女可獲賠551萬多元。可上訴。 

法律評析

若單純從報載內容或許尚難理解,為何郭姓女子明明是因為精油氣爆而導致毀容,卻會兩度敗訴;實際上從歷來各審級法院說理以及雙方的攻防可知,其敗訴原因皆在於郭姓女子(及法定代理人李姓女子)無法明確證明其所受之損害以及該事故的起火原因是系爭精油所致,且燃燒精油時之房間非密閉,則氣爆如何發生法院亦未將舉證責任轉嫁於亮碧思公司,從而郭姓女子之損害及亮碧思公司之精油產品間欠缺必須被證立之

  • 因果關係,因此先前法院認定亮碧思公司毋庸負責,此一見解於102年時被最高法院指摘說理不足且事證未完全調查說明,廢棄後發回高院更審。

    而高院更一審認定該精油內含高達百分之九十異丙醇,具高度危險性,卻要消費者點火引燃,且被告疏警示系爭精油危險注意事項,以及使用上應特別注意之標示,未以中文標示精油之加注使用方法,且未檢附中文說明書,違反商品標示法第6至9條、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26條等規定。

    因此,法院更進一步解釋商品標示法、消費者保護法均屬保護他人之法律,而精油商亮碧思公司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而生損害於郭姓女子,被告公司應就郭女因此所受之損害,依據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規定,應負

  • 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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