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實務上,對於否認犯行的被告,如果法官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會認為被告串供、滅證的機率較高,也提高了羈押的可能性。不過無罪推定及不自證己罪,仍是憲法保障被告的重要基本原則,也不能因為被告否認犯罪,就直接施以羈押處分,否則仍有間接違反自白任意性之疑慮。而實務上,法官也會另外審酌被告所涉情節,證據是否已齊全、被告是否有固定住所、工作、未成年子女需扶養等,做為參考之基礎。
陳小姐是一般市景小民,經營美髮店,親友有18位左右,適迎九合一選舉,議員候選人樁腳找上陳小姐,表示要陳小姐幫個忙,用一票500元的代價請陳小姐幫忙買票,同時把錢交付,當晚陳小姐找上鄰居要買票,鄰居收下後前往報警,經警方勘驗監視錄影畫面及鄰居的證詞,以違反選罷法移送,檢察官訊問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因羈押審查程序需有律師在場辯護,法院於是通知楊律師到場為陳小姐辯護。
律師到法院拘留室與陳小姐律見討論案情,陳小姐否認有幫助買票的行為,自己只是要拿茶葉給鄰居,不知道鄰居為什麼要這樣說她。對於陳小姐的說法,律師表示尊重,因為只是羈押程序的義務辯護,不應干涉被告是否認罪,律師於是向陳小姐說明日後偵查、審理程序,就對於羈押之答辯做討論。
李律師向法官陳明,陳小姐固然犯罪嫌疑重大,但是否有買票行為,既然已經有鄰居的證詞、監視器畫面等證據,已足夠判斷是否成罪,已經沒有其他串供、滅證的空間,檢察官或許認為陳小姐未供出上游樁腳,但從偵查卷宗及檢察官的羈押聲請書中,仍看不出是否有上游樁腳或樁腳可能為何人之事證,不可便宜行事,未經調查就直接向法院聲請羈押。而陳小姐有固定工作、住所,且有二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衡情應無逃亡之動機,且檢察官也未提出陳小姐有逃亡之虞的具體事證,自然不得為不利陳小姐的認定。
法官開庭訊問被告及聽取律師辯護意見後,認為陳小姐雖然嫌疑重大,但檢察官已有陳小姐涉案之相關事證,但沒有其他樁腳涉案之證據,且考量陳小姐家庭因素,逃亡機率通常較一般人低,於是裁定准予10萬元交保,無需羈押。
民事勞資-公司違法解雇訴請給付資遣費勝訴,被告應給付2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