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債務清理-不想再過躲債四處打工的生活聲請更生,法院認可更生方案只要還15%

案例事實

委託人債務人小美
案件結果更生方案成立,債務人每月還款6,200元,共72期,總清償比例為15.07%。
受任律師楊永吉律師、張思涵律師

更生程序簡單說就是由債務人提出一個不超過6年(有特別情事可以延長為8年),最少每3個月清償一次的債務清償計畫(即更生方案),實務多是以一個月償還一次持續清償6年為主,更生方案經法定程序由法院裁定認可後,債務人只要依照方案履約完畢,除了罰鍰、怠金或稅捐等不免責債權外,就其他債務均與免除,也就是剩下的債務都不用償還。

聲請人陳述

我原本從事直銷工作,在這行業裡多是自己先囤貨再慢慢銷售,所以多用信用卡先行支付囤貨費用,結果銷售情況不如預期,導致積欠高額卡債無法負擔。雖經過95年銀行公會協商還款金額,但每月還款金額已經超過每個月的工作所得,我實在繳不起而放棄,開始四處躲避銀行催討,僅靠打工來維持度日。但我真的不想再過這樣的躲債人生,所以來所找楊律師詢問處理方式。

律師解說

律師建議與評估

為因應卡債風暴,金管會於民國(下同)95年時責令各銀行須向所有卡債債務人提供分期還款的方案,但各銀行提供之清償方案大多非常嚴苛,並非每位債務人均有能力負擔,更甚者清償方案已超過債務人每月的工作收入,客觀上已可預見債務人未來會毀諾。而該時期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債清條例)規定亦十分嚴格,債務人通過債清條例來解決債務的比例極低,所以大部分民眾皆是選擇躲避。

小美既曾參與95年公會協商而毀諾,故已符合前置調解或協商之程序(債清條例第151條),其可直接聲請更生。更生程序簡單說就是由債務人提出一個不超過6年(有特別情事可以延長為8年),最少每3個月清償一次的債務清償計畫(即更生方案),實務多是以一個月償還一次持續清償6年為主,更生方案經法定程序由法院裁定認可後,債務人只要依照方案履約完畢,除了罰鍰、怠金或稅捐等不免責債權外,就其他債務均與免除,也就是剩下的債務都不用償還。

更生程序的重點在於如何讓法院裁定認可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依法規定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債清條例第64條第1項)。

法律程序的進行

更生程序中,楊律師先整理小美的收入與支出情形,並向法院提出每月願還款6,200元,共償還72期的還款條件。但銀行認為小美表示僅有打工收入應該是不足支付生活支出,因此主張小美有隱匿收入的情形,加上小美年紀不大,距離退休上有一段時間,希望法院能考量這些因素,而不要認可清償方案。

法院判決

更生方案成立,債務人每月還款6,200元,共72期,總清償比例為15.07%

法院調閱小美的國稅局相關所得資料,認為小美主張其僅有打工收入應屬真實,而每月提出還款6,200元確實已盡力清償,債權銀行僅口頭表示小美有隱匿收入,卻無任何證據可供證明,因此直接以職權裁定認可小美的更生方案

參考條文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64、64-1、6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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