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依照民法規定,楊先生的配偶、子女必須繼承楊先生的債務,若91萬元的債務屬實,則楊先生的配偶、子女(下稱繼承人)就不能免責,仍須處理,且繼承人也沒有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直接把遺產自行分配,拒絕清償債權人,以此狀況下,也不符合民法限定繼承保障的條件,李律師分析本案若提起訴訟仍大有可為。
朱先生應楊先生之邀一同投標政府工程,朱先生前後先付了100萬元給楊先生,但工程開始不久後,發現楊先生的資金運用有問題,甚至有不法挪用之嫌,於是便和楊先生合意終止投資,楊先生同意退還朱先生100萬元投資款,但楊先生並無現金可退款,於是楊先生便擬了一份承攬契約作為還款的依據,預計日後慢慢還款,豈料朱先生只拿到第一期的9萬元後,楊先生就突然過世了,楊先生的配偶、子女馬上翻臉不認帳,不願再給付剩餘的款項,朱先生索討無門,於是來所尋求律師的幫助。
而重點就在於如何舉證退款承諾的存在,李律師在訴訟中提出朱先生並未就假承攬契約的內容施作,但拿到了9萬元的第一期款,可見這個承攬契約並非真實,而是楊先生要退款的一個方式。李律師也請法院傳喚工地主任到庭作證,證明朱先生和楊先生確實有退款投資款的合意。雖然繼承人不斷抗辯沒有退款合意,世上也沒有說退就退這回事,但卻未提出有利證據以實其說。
法官開庭審理、傳喚證人到庭作證後,認為楊先生在生前,確實承諾要退還朱先生投資款100萬元,但生前僅退款9萬元,而繼承人也未辦理拋棄繼承,依法就必須承受債務,判決繼承人應返還朱先生91萬元及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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