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未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自白犯罪的減刑程序,最多可達一半,例如未遂犯先減一半,七年折半就是三年半,自白再減一半,三年半折半就是一年九月。
羅先生有吸毒前科,有兩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因為經濟能力不佳、壓力大,除了吸食安非他命外,因為缺錢,所以也在網路聊天室刊登販賣毒品的訊息,剛好遇到網路巡邏的警察,遭警察引誘出來交易,在交易時警察表明身分,將羅先生逮捕,檢察官於偵查後起訴,因為販賣二級安非他命(二級毒品)是有期徒刑七年以上的重罪,羅先生的家人十分擔心,於是來所委請楊律師協助辯護。
羅先生販賣安非他命的數量只有1克,交易對價1000元,身上起出的安非他命也僅有1~3克,數量不多,但只要是販賣行為,不管多寡,罪名仍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但羅先生畢竟不是大毒梟,以前也沒有販賣毒品的前科,所以重點仍在於如何試圖請求法院給予輕判或減刑。
羅先生是因為警察的誘捕偵查(俗稱釣魚)才遭逮捕,所以本次販賣行為都在警察的控制之下,不可能成功,所以屬於未遂,依刑法第25條規定,得減輕其刑。
羅先生於偵查、審判中都自白犯罪,對事實經過不爭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應減輕其刑。
刑法第47條規定,累犯可將刑度加重至二分之一,雖然大法官已於775號解釋宣告累犯一律加重違憲了,但羅先生的案件進行時,該解釋尚未出來,所以案件攻防的就是累犯是否可以不要加重那麼多,其實累犯不代表一定要加重到二分之一,意思是「最重可以加重到二分之一」,所以法官加重一個月也是可以的。
所以律師舉出羅先生的家庭狀況、犯罪所造成危害程度不高,而且毒癮難戒,已類似於病人(也有學者、立委主張吸毒要除罪化),與一般犯罪惡性不同,且羅先生先前的案件只是吸毒,並不是值得非難的重罪,若因為前面的輕罪,就直接導致後面的重罪要加重到二分之一(七年刑度加重二分之一,等於是多了三年半的徒刑),只要酌予加重,就足以評價羅先生的不法行為,請求法官從輕量刑,給予自新的機會。
法院審理後,一審判決羅先生二年十月,經律師再為羅先生上訴後,二審法院認為原審量刑過重,廢棄原判決,改判羅先生二年二月的有期徒刑,已較七年法定刑,輕上許多,也讓羅先生於贖罪後,能早日出獄彌補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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