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概述
在科技公司上班的謝姓男子,一早搭台北捷運文湖線列車上班途中,竟在車廂內伸出鹹豬手,對後方穿短裙的妙齡女子襲臀。另名女乘客目擊並錄影蒐證,po網肉搜男子,謝男看到網友熱烈留言抨擊,嚇得連班也不敢去上,整天在外遊蕩。警方接獲報案後,於傍晚找到謝男,通知他到案說明,並以性騷擾防治法究辦。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一、如何區別「突襲觸摸罪」與「乘機猥褻罪」?
突襲觸摸罪規定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行為人的侵害行為限於親吻、擁抱或觸摸這三種,侵害範圍包括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
乘機猥褻罪則是規定於刑法第225條第2項:「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其他相類之情形」例如臥病在床、不勝酒力、休克昏迷、吸毒恍惚或昏睡恍惚等,且被害人之所以陷入上述情況,並非行為人導致。如果是行為人運用強制力導致被害人陷入上述情況,應是成立強制猥褻罪。
二罪的區別在於,突襲觸摸罪是在被害人來不及運作認知及意欲前,就被行為人親吻、擁抱或觸摸;乘機猥褻罪則是被害人無從運作認知與意欲,行為人利用此情況,基於滿足性慾的主觀犯意對被害人為猥褻行為。
二、謝男可能成立突襲觸摸罪
本則新聞中的謝男在捷運上觸摸女乘客的臀部,該名女乘客並未有任何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似的情形,導致她不能或不知抗拒謝男的猥褻行為,該名女乘客之所以沒有阻止謝男是因為她尚未察覺,等她發現似乎有人在觸摸她的臀部而轉頭看,還來不及阻止時,謝男便停止觸摸,所以謝男的襲臀行為應是成立突襲觸摸罪,而非乘機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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