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規定,仲介係為買賣雙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且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倘若仲介隱瞞買方的出價情形,造成賣方的損失,房仲應負賠償責任。又,依民法規定,居間人(即房仲) 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
房仲人員接受委託銷售房屋時,對賣方負有據實報告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果有買方出價,房仲應據實告知賣方,不得隱瞞,倘若房仲隱瞞買方的出價情形,造成委託售屋的賣方損失,房仲應負賠償責任。
台北地院判決房仲公司敗訴,法官指出,住瑞公司從事仲介居間業務,依民法規定,係為買賣雙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且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賣方與黃之買賣契約於九九年元月十日成立,而高女在元月四日就表明願以二千五百萬元購屋,房仲卻隱瞞此事,使賣方喪失以原委託銷售價格即二千五百萬元出售房屋之機會,判決住瑞公司與房仲人員應對賣方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法官並指出,依民法規定,居間人(即房仲) 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住瑞公司於執行仲介職務時,刻意隱匿高女曾出價較高之事,自不得向賣方請求居間報酬,住瑞公司應返還已受領之居間報酬六十萬元給賣方。
資料來源:住展房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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