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概述
據媒體報導,高雄顏姓男子日前毆打方姓女友,導致方女頭破血流。經警方調查,顏男與方女已交往5年,5年來都是靠從事服務業的方女養家,顏男遊手好閒而且脾氣易怒,交往期間共有17次家暴紀錄,以往方女總是隱忍沒有提告,也沒有申請保護令,這次警方看到方女已被打到頭破血流,再也無法漠視,因此主動幫忙申請保護令並交由社會局安置。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對象?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的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的對象包括: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五)上列各員的未成年子女。
(六)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者。→此類型對象是指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社會互動關係的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雖然並非家庭成員關係,但亦可聲請保護令。
二、簡要介紹保護令
保護令是由法院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與相關權益的命令,可以區分為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三種,簡介如下:
(一)區別緊急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基於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由被害人以外的特定行政機關向法院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 暫時保護令:暫時保護令主要是為填補普通保護令審理期間,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時,被害人人身安全欠缺保護的空窗期。
(二)被害人自己如何聲請保護令?
1.蒐證:可以做為聲請保護令的證據資料包括: (1)受(處)理家庭暴力暨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家庭暴力案件現場處理調查表。
(2)驗傷診斷證明書。
(3)其他相關證據(證人、錄音、或某些求助證明等)。
2.聲請暫時保護令或通常保護令應先填具書面聲請狀:
(1)當事人只要聲請暫時保護令,法院會在核發後,自動為當事人進行通常保護令的聲請程序。
(2)檢具證據與聲請書狀,至法院聲請:可向被害人的住居所、相對人的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三個其中一個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例如被害人原本住在臺中,遭施暴後逃到臺北,就可以到臺北地區管轄法院聲請保護令。
(3)各地方法院皆設有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配置社工人員協助被害人聲請保護令,或是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或警察單位也可以協助聲請保護令。
(三) 保護令審理程序: 1. 法院受理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聲請得不經審理程序,視個案家庭暴力情狀直接核發保護令。
2.法院受理通常保護令聲請後就會開始進行審理程序,如經法院審理後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必要者,即會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核發必要的保護令款項。
(四)比較三種保護令
三、我施加家庭暴力行為的對象並不是我的未成女子女,為什麼未成年子女會在保護令的保護範圍內?
曾有當事人來所諮詢律師,他的施暴對象明明是配偶,為什麼保護令會限制他接近未成年子女呢?原因在於家庭暴力防治法在民國104年修正時,將現行保護令有關禁止騷擾聯絡、遷出被害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等命令的保護對象擴及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及少年,以避免目睹家暴的兒童少年身心會因此受到影響。
四、違反保護令的後果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的規定,「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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