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丁小芹被控賣假名牌包等精品還擺道不出貨,她雖辯稱將金融帳戶、拍賣帳號借給女性友人Natasha使用,不知對方賣假貨,但新北地院仍認定是丁女所為,認為她多次刊登不實拍賣訊息詐財,價值觀念嚴重偏差,有損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聲譽,且將責任推給友人,卻宣稱上訴才要提出相關事證,嚴重浪費司法資源,還遲延支付和解金,態度欠佳,因此依加重詐欺罪判她3年6月徒刑。二審若未改輕判,丁小芹將須入獄服刑。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網購已成為許多人日常生活的一部份,但隨之而來的卻是日益增長的假貨流竄,若是買到假貨,可以如何究責賣家的刑事責任呢?
假貨本身常為名牌包或名牌家電等物,這類名牌若有在台灣註冊商標,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將註冊商標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消費者混淆誤認假貨與正品時,依商標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是利用網路平台,例如蝦皮、旋轉拍賣,或露天、奇摩拍賣等平台,甚至是自己經營臉書專頁販賣假貨,無論是直接放上假貨照片拍賣,或是以正品照片向瀏覽網頁的消費者展示,但出貨時寄送假貨給消費者,甚至是消費者付款後根本不出貨,只要有使消費者誤認為自己下標的商品是正品,而賣家自己也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使消費者交付價金時,即觸犯利用電腦設備詐欺取財的加重詐欺罪。
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且趨於集團化、組織化,甚至結合網路、電信、通訊科技,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與傳統犯罪型態有別,若僅論以普通詐欺罪責(刑法第339條),實無法充分評價行為人之惡性,而考量現今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往往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一不特定、多數性詐欺行為類型,其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加重處罰後,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官審酌丁小芹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金錢,竟於不到一年之時間內多次利用網際網路在拍賣平臺網站刊登不實拍賣訊息,圖謀以網路詐騙方式騙取他人財物,已混淆廣大消費者認知,侵害社會交易秩序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可見其不知何謂誠信交易,價值觀念顯有嚴重偏差,且販賣仿冒商標商品,還同時侵害商標權人的商標權及潛在市場利益,有損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實屬不該,因此以加重詐欺罪論處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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