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黃子佼事件],到底觸犯何罪?

藝人黃子佼於metoo運動中遭指控涉嫌性騷擾、性侵等罪,檢警前往其住處搜索,意外發現他的電腦硬碟中發現大量色情影像,其中7部拍攝對象為未成年少女。(新聞來源:自由電子報)

法律評析

一、何謂性影像

       性影像是指影像或電磁紀錄裡有性行為、有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或以身體或器物接觸身體隱私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或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刑法第10條第8項)

二、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相關法律

      禁止任何人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且為嚴格杜絕此類犯罪,若非初次被查獲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是會被加重處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8條、第39條)

       本案藝人黃子佼因他案而意外被檢警查獲電腦硬碟中存有未成年性影像,其是為觀覽而從網路上自行下載該些性影像,屬於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之虞。

 三、尋求協助

       發現拍攝、散布、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應優先保存相關網址、截圖頁面、相關對話、完整的發布者帳號、發布日期時間、影像內容等證據後,先向性影像處理中心申訴,請該中心協助移除影像,並自行或委請律師提出相關告訴。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