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前女主播因懷疑丈夫王男與林姓女同事有曖昧,僱徵信社拍下丈夫與女同事 當眾親暱畫面,並向該名女同事求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因林女認錯且經濟能力 有限,經法院判決賠償女主播6萬元後,王男以自己座車遭人偷裝GPS衛星追蹤器 ,且曾遭徵信社人員靠近座車為由,告女主播及徵信社人員涉犯妨害秘密罪。經 檢察官偵查後,認為女主播及徵信社人員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以錄影及 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嫌,將一干人等起訴。
現今社會普遍使用3C產品拍照、錄影、錄音記錄生活或搜證,但是如果用相關設備窺視他人隱私活動,就侵害了他人隱私權,因此在妨害秘密罪章增訂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內容是這樣的:「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所謂「無故」是指無正當理由,而理由是否正當,應依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由客觀事實作為判斷,例如媒體記者的「新聞自由」經常被主張作為正當理由;若是配偶間懷疑對方有外遇進行跟監,雖是為維持婚姻圓滿,但是法院普遍認為這不能作為正當理由,進而侵犯他人隱私。
「非公開活動」,是指活動不對公眾公開而具有隱密性,且在客觀上所選擇的場所或所使用的設備足以確保活動隱密性而言,例如在私人住宅、公共廁所、租用之「KTV」包廂、旅館房間或露營之帳篷內,進行不欲公開之更衣、如廁、歌唱、談判或睡眠等活動均屬之。而汽車使用人雖駕駛汽車於道路,處於利用同一空間之他人可共見共聞的公開狀態,但即使是在公共場合,仍應賦予個人一定程度的隱私權保護,因此,若在他人車輛中裝設竊聽器、GPS衛星追蹤器均已對他人不被追蹤窺視之需求及隱私權造成侵害。
經法院審理後認為,檢察官無法舉證證明徵信社人員確實在王男車上裝設GPS,且基於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以及徵信社人員提出的跟拍照片均是在公共場所拍攝的,不構成刑法第315之1「他人非公開活動」的要件,因此獲判無罪;女主播的部份,雖然委託徵信社跟監,但是以為徵信社採人工跟監方式才支付高額酬勞,對於裝設GPS一事毫不知情,因此判女主播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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