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青女神」陳綺貞日前被拍到路邊擁吻已婚人夫林男,陳綺貞經紀公司回應陳綺貞對林男家庭狀況並不知情,但元配稱陳綺貞與林男在一起一年多,怎麼可能不知道林男有妻子、小孩,直指陳綺貞一定知道卻裝無辜,並表示對於小三一定告到底。事後,雖有自稱林男友人者表示林男與原配已是分居狀態,陳綺貞才會不知對方有妻小,然而不論雙方說法如何,外遇是事實,原配可能對陳綺貞提的有刑事通姦、和誘罪告訴,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以下分析:
難度高。刑法通姦罪是指有配偶之人和配偶以外之人有性行為,依照過去法院的多數見解認為通姦罪中的性行為必須是雙方性器官的接觸,如果只是口交、愛撫、精神外遇、性幻想等,只要沒有性器官的接觸,都不會成立通姦罪。因此,通姦罪要成立最直接的證據就是抓姦在床,但是實際上很難成功,因此大部分情況法院都是依照line對話紀錄、錄音、出遊照片、保險套、毛髮、垃圾桶殘留物等間接證據判斷是否有通姦事實。這些證據都是原配必須要去蒐集的,但是因為蒐證難度高,成立要件嚴格,因此本件如果要成立通姦罪,除非原配手上已經有證據,否則單靠媒體所拍到的擁吻照,也很難證明兩人確實有通姦。另外通姦罪只處罰故意犯,要如何證明陳綺貞本來就知悉林男有妻子也有相當難度。
不會。和誘罪是指對有配偶之人,引誘其脫離家庭,而將其至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之下。如果脫離家庭是出於自己的意思,而和其他人外出同居,就沒有所謂引誘問題,另外如果脫離家庭是經過對方同意的,也不會有引誘問題。本件當中林男顯然是出於自己的意思外出與陳綺貞幽會,並非受到陳綺貞的引誘,且若林男於妻子分居事實,表示原配是同意林男離開家中的,自然就不能說是由陳綺貞引誘的,所以以本件案例來看,不會構成和誘罪。
有機會。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配偶權就是屬於其他人格法益,若符合情節重大就得向小三請求損害賠償,情節是否重大必須原配舉證、法官心證,沒有一定標準。但好處就在於主張配偶權的侵害不必舉證此二人有「通姦」事實,就算只是精神外遇也可以主張,擁吻、牽手、同居、出遊照都可以作為侵害配偶權證據,且不論故意、過失都必須負責,因此若小三不知情是有過失的,原配還是可以向小三請求損害賠償。本件當中,有媒體擁吻照,加上原配若可以證明陳綺貞有過失,就可以依民法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另外元配為了打贏官司,勢必要進行蒐證,蒐證過程當中,因為外遇行為的隱密性,多會採用不法的方式取證,可能會有妨害秘密的問題,一旦被法院認定是違法取證,那麼原配蒐集到的證據可能就不具證據能力,無法作為法院裁判的基礎,還得揹上妨害秘密的罪名,得不償失,因此決定要提告時,還是事先和律師討論如何蒐證,才能完整保障自己的權益。
從河馬阿河事件淺談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