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是為了防止再犯的機制,其與刑責不同,刑責重點在於處罰,讓犯罪者反省自己的過錯。而保安處分是為了讓犯罪者能回歸社會正常生活,預防其再犯的機制。目前法律規定的保安處分共有八種
為彰顯嚴懲詐騙集團的決心,洗刷台灣是「詐騙王國」的惡名,台中地院判決不僅要重懲詐欺集團首腦,司法對擔任「基層工作」的車手也祭出強制工作的懲罰!該判決將4位詐騙車手各判2年6月至5年不等的徒刑,還首次裁定4人執行前要先強制工作3年。此外,台中地檢署針對另一起電信詐騙案,以加重詐欺罪及組織犯罪條例起訴犯車手。
詐騙犯罪一直是我國治安的痛處,目前法務部已針對該類型犯罪修法加重刑責,現又有法院判決除了刑責外,另須有保安處分,到底什麼是保安處分?保安處分有哪些種類呢?以下分別說明:
保安處分是為了防止再犯的機制,其與刑責不同,刑責重點在於處罰,讓犯罪者反省自己的過錯。而保安處分是為了讓犯罪者能回歸社會正常生活,預防其再犯的機制。
目前法律規定的保安處分共有八種(刑法第86條到第95條),分別是感化教育、監護處分、毒品禁戒處分、酗酒禁戒處份、強制工作處分、強制治療處分、保護管束、驅逐出境。
保安處分目的是為了預防再度犯罪及矯正教化,但不是所有犯罪法院都會宣告保安處分。刑法內有明確規範何種犯罪類型可以宣告保安處分,但是否宣告則由法官依個案判斷。
「詐騙王國」的稱號是諷刺台灣淪為詐騙集團的天堂,為了洗刷這汙名,法務部祭出修法招數,透過加重刑責方式企圖嚇阻詐騙之犯罪,但成效似乎不彰。追根究柢,是因詐騙集團犯罪行為是透過謊言,讓受害人受騙上當,是屬於成本極小的犯罪類型,所以這類型犯人大多是無一技之長且又價值觀偏差之人,而法院除了使犯罪者負有刑責外,更透過強制工作的保安處分方式來培養一技之長及糾正其價值觀,希冀能從根本遏止犯罪。
事實上對詐騙集團成員判處加重詐欺罪同時該不該宣告強制工作,最高法院的見解並不一致,但在今年2月13日出爐的大法庭裁定則採取了修正肯定說的見解:最高法院108台上2306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為科刑時,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強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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