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道幫派組織,逞凶鬥狠,有法可罰?

外傳黑道「鐵三角」陳男、黃男、綽號「牛皮」的王男聯手犯案,涉嫌恐嚇、殺人、重傷的多項罪名,王男更殺害中部海線某黑道老大,陳男與黃男逃亡大陸期間,並搖控在台灣的王男與犯罪集團犯下多起恐嚇檢察官的案件。黃男目前已被檢方繩之以法,陳男仍然在逃。

法律評析

以為在演「艋舺」,黑道幫派有法可罰

(一)陳男、黃男與王男觸犯刑法第154條參與犯罪結社罪:「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觸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然而,組織犯罪條例是特別法應該優先於刑法規定,所以應依組織犯罪條例論處。
(二)王男等人殺害黑道老大時,若是聚眾鬥毆滋事的情形,造成黑道老大的死傷,那些在場助是未加以傷害的人,則構成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罪。而下手實施傷害者,則依傷害罪章各罪名處罰,若有殺人則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而該案恐嚇檢察官的部份,以及如何將逃亡海外的陳男繩之以法,之前本站已經有專論,在此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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