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陳姓男子2014年10月與妻子結婚,但新婚12天就和一名謝姓女子通姦,當時被妻子發現,對兩人提告通姦,隔年四月,妻子和小三簽下協議書以30萬元和解撤回告訴,小三並承諾不再與新郎聯繫,違反協議就得再賠100萬元。沒想到,同年7月又被大老婆發現,小三與丈夫擁吻,還一起吃海鮮、泡溫泉、開房間留下性愛光碟,大老婆認為,小三害她家庭破碎,她心灰意冷,去年3月和丈夫簽字離婚,並提告要求小三謝女應為侵害其配偶權賠償100萬元,以及提告小三違反協議書應賠償100萬元。高雄地方法院認定謝女違約判賠70萬元確定,其後對於侵害配偶權部分,認定與前案「違反協議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判決謝女須再賠償5萬元,故謝女總共賠償高達105萬元。
什麼是「懲罰性違約金」
依照民法規定,當事人間成立契約的債權債務關係,若一方不履行,他方可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外,亦可以約定一方不履行契約時,應支付違約金。此時之違約金就是所謂「懲罰性違約金」;如果當事人未約定一方債務不履行須負擔損害賠償任外,亦須負擔一筆違約金時,原則上當事人約定一方契約不履行之違約金就是他方因此而受損害之損害賠償金額總額。所以當事人約定違約時,另一方還需額外負擔賠償金額,此筆賠償金額多具有懲罰警告意味,防止一方任意違約,而懲罰性違約金需由當事人明文約定。另外,有時就違約時的損害賠償金額難以計算,可利用約定懲罰性違約金之方式約定一具體數字,對被違約之一方較有保障。
本案二請求權為不同請求權
謝姓小姐與陳男外遇的行為,依照民法第195條,配偶可以對外遇之二人請求侵害配偶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另外元配與小三約定簽下和解協議書,以小三賠償30萬元即撤回通姦罪告訴,且約定不得再與其丈夫聯絡,若違約須賠償100萬元,可見其約定若違反契約則須另外賠償100萬元之部分,屬於懲罰性意味的賠償金額,故與前述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同,前案已確定部分不影響後來請求懲罰性違約金之部分。所以本件謝姓女子與一名有婦之夫交往,被元配訴請判賠高達105萬元,可謂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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