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嘴黃越宏日前在三立新聞台「新台灣加油」節目中,指稱法務部長邱太三2011年關說妻子宋富美回任法官,邱太三6月1日開記者會反擊,並限5天內道歉否則提告;邱太三決定委由律師游琦俊、徐文宗兩位律師赴台北地院遞狀,自訴控告黃越宏刑事加重誹謗,並附帶民事求償300萬元。
一般人成為刑事犯罪被害人時,常有提告的想法,但該如何提告,卻多不甚了解。大多民眾都會找警察尋求協助,也覺得只要交給警察處理就好,但事實真是如此嗎?
開啟刑事訴訟程序方式
依照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開啟刑事訴訟有三種方法,分別是告發、告訴及自訴三種,以下分述之:
1.告發:
告發簡單來說就是告知偵查機關發現的犯罪情況。換句話說,並不要求告發人知道犯罪行為人是誰(刑事訴訟法第240條),只要有發現犯罪情形立即告訴警察、檢察官即屬之。而檢察官收到告發後,應立即指揮轄下警察進行偵查,並限期報告偵查進度。
2.告訴:
告訴跟告發相類似,皆是將犯罪情形告知偵查機關。兩者唯一差別在於,告訴人知道犯罪行為人是誰,而使偵查機關得以快速掌握犯罪嫌疑人,進而實施偵查,偵查後如認有犯罪情事,則檢察官應提起公訴,請求法院予以審判。
一般來說,被害人可擔任告訴人(刑事訴訟法第232條),但為了防止被害人死亡或無法提告,而導致犯罪行為人逍遙法外,刑事訴訟法特別規定獨立告訴人的存在(刑事訴訟法第233條),被害人的配偶及法定代理人可擔任獨立告訴人角色,其可自行代替被害人提起告訴。但須注意的是,如果被害人死亡,且犯罪又是告訴乃論之罪時,獨立告訴人雖可代替被害人提告,但不得與被害人明示意思相反。舉例來說,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被侮辱的人)可以自行提起告訴,而被害人的配偶及法定代理人亦可獨立替被害人提起告訴,但如果被害人在未提起告訴前死亡,並明確表明不願追究時,獨立告訴人即不得再提起告訴。
刑事訴訟法另外亦有規定代行告訴人(刑事訴訟法第236條)及專屬告訴人(刑事訴訟法第234條)之存在。前者是指在告訴乃論罪中無告訴人或得提起告訴之人無法提起告訴時,檢察官可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但如果被害人死亡時仍不得與其明示意思相反。後者是指針對特定犯罪,提起告訴權利僅專屬特定人得予行使,因該特定犯罪多涉及家庭內部紛爭或對死亡者名譽的保護,其是否提起告訴應慎重考慮,故對此類型犯罪,僅得由專屬告訴人行使告訴權。
3.自訴:
簡單來說就是犯罪被害人得自行蒐集證據後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無須經過偵查機關。而為防止審判過程被害人不清楚審判流程,刑事訴訟法規定自訴須委任律師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但須注意的是為維持家庭和諧及人倫關係所必要,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及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21條)。
哪種訴訟方式對提告人較有利?
前開三種訴訟方式並無絕對的利與弊,應視案件種類決定適用之。實務多已提告訴為主,原因在於檢察官會接手後續的訴訟程序,民眾可以減少負擔,不用自行進行訴訟程序。唯一少數例外如本件的妨害名譽(誹謗罪及公然侮辱罪)因為刑事構成要件認定單純而且附帶民事求償部份僅有精神上損害賠償一項,刑庭法院會自行判決不會再裁定將民事事件移送到民事庭審理,所以自行提起自訴程序上更為快速簡便。
本件新聞中,加重誹謗罪仍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犯罪,故邱部長已有自行蒐集證據(例如該節目的錄影檔等),此時即可自行委任律師,直接向法院起訴,並請求附帶民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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