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載,陳姓男子因債務問題和妻假離婚,卻與女同事不正常交往,兒子發現向媽媽告密。陳妻怒告小三求償。因陳妻曾打官司確認離婚是假的,二人婚姻關係依然存在勝訴,所以法院認定小三侵害婚姻權,判賠15萬元。
本件涉及二個官司,一個是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另一個是侵害配偶權之訴。前面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勝訴,表示陳姓男子和妻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才有可能成立後面的侵害配偶權訴訟,因為是以配偶的身份關係為前提。陳姓男子之前因債務問題和妻假離婚簽署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不過陳妻表示當初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的二名證人是他自己代爸爸媽媽簽名的,爸媽並不知情,開庭時爸媽也到場作證,是勝訴的關鍵。依法律規定,離婚要有兩個以上的證人,證明有聽見或看見夫妻表示要離婚,並且要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或蓋章。最重要的是必須有聽見、看見二人表示要離婚的意思,但不必簽署離婚協議書當時在現場。
本件陳姓男子和小三有染,如果當時陳姓男子和妻的婚姻關係仍存在,妻可以對小三主張的權利俗稱妻的「配偶權」被侵害,法律上正式用語為「侵害身份法益的非財產損害賠償」(慰撫金),規定在民法第195條第3項,指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這是精神上痛苦所產生的賠償,金額多寡由法官就個案作認定,實務上認為應斟酌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實務上金額大小有時差距頗大,全看法官心證,沒有全然客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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