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步入婚姻的女性都希望家庭是最溫暖的避風港,但家暴事件層出不窮,「家庭暴力防治法」有何規定?通報程序為何?婦女如何獲得賠償?甚至是否要訴請離婚呢?臺北市議員童仲彥問政火力強大,是政壇明日之星,但日前爆出家暴醜聞,還是長期性、嚴重性的家暴,喚起了社會對家庭暴力的重視,童仲彥和邱主任(邱惠美)的曖昧關係更是比八點檔還要高潮迭起,而另一半外遇時,婦女可以做什麼?讓我們認識相關的法律規定吧。
什麼是家庭暴力?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的定義,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所以限於家庭成員間的施暴行為,才可以走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救濟程序喔!被路人、同事、朋友毆打、恐嚇的話,就必需循刑事告訴程序進行了,保護不若家庭暴力防治法完善。
家庭成員包括誰?同居情侶算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包括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之兒童或少年。同居情侶亦屬之。
未同居情侶、同性伴侶也準用
同性婚是否訂入民法仍爭吵不休,家庭暴力防治法已有保障同性伴侶的規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規定,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亦即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社會互動關係之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雖然並非家庭成員關係,但亦可聲請保護令並尋求相關單位的協助與保護。
遇到家暴如何通報?
遭遇到家暴時,最快的方式就是打通報電話113,或是向警察局或社會局求助,會將受害人轉介至各地方政府的家庭暴力暨(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必要時均可提供安全維護,中心會進行協調、會談、調查事評估事項,為被害人擬定處遇計畫。
聲請保護令是最實際的保障
保護令是由法院所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與相關權益的命令,可以禁止加害者再次施暴、接近、騷擾、聯繫被害人,也可以命加害人遠離被害人等,可謂相當完善,違反保護令者有刑事責任,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保護令又可以區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其差異如下。
配偶外遇怎麼辦?
童議員和邱主任雖然都沒有承認交往,但熟識兩人有友人均表示兩人過從甚密,童議員也公開向媒體表示:「不喜歡邱主任就不是男人。」後來又流出Line群組的對話,邱主任向童議員公開示愛,但童議員已發現邱主任另有陸籍男友,直說自己被騙,自己是最傻的男人。這些事證其實都可證明童議員確實很有可能外遇了,童議員的老婆可向童議員或邱主任提出「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訴訟。
遇到家暴或外遇,是否可以訴請離婚?
民法第1052條規定,遭受不堪同居之虐待,或有其他重大事由不能維持婚姻者,得向法院訴請離婚,但法條和法院實務對此均加上限制,施虐的一方,或是可歸責性較大的一方,是不能主動要求離婚的,受害者才有權利,所以童議員的老婆可以要求離婚,亦可要求離因損害(例如家暴或外遇)的賠償,以法院實務審理離婚案件的經驗來說,童議員老婆有許多受傷照片為證,也有知情友人可作證,童議員和邱主任的關係又剪不斷理還亂,加上媒體推波助瀾下,一定會判決離婚。反之童議員是有責的一方,如果老婆不願離婚,也只能繼續維持這段婚姻,也不能像單身貴族一樣,自由得跟其他女性交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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