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列恐怖情人條款,將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納入家暴法的保護範圍;將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少年納入保護令範疇;延長通常保護令效期,並取消延長次數的限制;訂定被害人隱私權保護措施
立法院104年2月23日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簡稱家暴法)修正案,共計修正33條,除了將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少年納入保護令範疇,也將通常保護令的期限延長,並增列各界最為關注的恐怖情人條款,乃家暴法施行以來,繼96年將「同居關係」納入適用家暴法之後,再一次的重大突破。
國內家庭暴力通報案件及受害人數逐年增加,家暴被害人也從家庭成員,擴及沒有同居關係的親密伴侶;家暴的形態除肢體暴力外,亦包含騷擾、脅迫、權力控制等不同的態樣。近期恐怖情人、分手暴力事件頻傳,為落實防止親密關係之暴力行為、確保被害人身安全,故本次家暴法修正將非家庭成員或未同居的親密伴侶納入家暴法保護範圍,透過司法保障遭受情人暴力或分手暴力被害人的安全,也就是未來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即使沒有同居事實,如果有遭受對方肢體或精神的暴力,可以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並尋求相關單位的協助與保護,不再求助無門。
家暴案件中目睹家暴的兒童少年,約占家暴案件的半數,兒童少年身心未臻成熟,目睹家暴的兒童少年身心會因此受到影響。本次修法特別將「目睹家暴之兒童少年」納入保護令的適用範圍,並規定法院在核發加害人與目睹家暴之兒童少年會面交往等保護令之前,必要時得先徵詢兒童少年或社工人員的意見,針對經評估有需要的兒童少年,地方政府應提供或轉介其接受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處置,同時應加強推廣含目睹暴力在內的家暴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
※本次家暴法修正重點整理如下:
一、增列恐怖情人條款,將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納入家暴法的保護範圍:
明訂「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者」,準用家暴法訂定的保護措施,可聲請保護令,加害者亦可適用加害者處遇計畫,由主管機關提供適當的協助與輔導。本條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該條文將於公布後一年施行(修正後條文第63條之1)。
二、將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少年納入保護令範疇:
為彰顯家暴法積極防治暴力之精神,周延保護被害人,本次修正將現行保護令有關禁止騷擾、遷出被害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等命令之保護對象擴及特定家庭成員,將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及少年明定於其他保護令適用範圍,並新增法院於裁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暫時監護權)及會面交往相關事宜前,必要時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工人員之意見,以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修正後條文第14條)。
三、延長通常保護令效期,並取消延長次數的限制:
將現行通常保護令最長1年的效期,修正為2年,同時也取消保護令僅能延長1次的規定。修法後,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是2年以下,延長保護令的聲請,每次延長也是2年以下,且不受次數限制。保護令效期的修正,主要是保護令制度實施幾年後經檢討,實務界反應對長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被害人而言,1年效期的保護令是非常不足夠的,加害人往往因保護令到期而再度對被害人施暴,也讓被害人對保護令感到失望而卻步,不再求助(修正後條文第15條)。
四、訂定被害人隱私權保護措施:
本次修正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社福法規,明訂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足資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資訊(修正後條文第50條之1及第61條之1)。
五、明定各單位權責:
由於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涉及跨機關權責,為了讓各機關權責明確,也參酌其他福利法的立法例,明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修正後條文第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