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團目的是為了詐騙善心捐款,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假冒公務員行騙,所以假冒公務員的部分屬於不罰之前行為,論以普通詐欺罪即為足夠。
南部88水災災情嚴重,有人紛紛伸出援手,但也有人竟然假冒桃園縣政府社會處名義募款,騙取社會大眾愛心。昨天社會處強調,不會對外募款,任何捐款都要透過劃撥進入專戶。
社會處接到檢舉,指有人拿著社會處名義的公文,還附上社會處某科長的名片影本向民眾募款。檢舉者覺得很奇怪,準備深入詢問時,這名募款人就跑掉了。檢舉者擔心有民眾受騙,因此向社會處檢舉。
若假冒桃園縣政府社會處人員, 因其具有公務員身分,假冒公務員涉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僭行公務員職務罪:「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然而其目的是為了詐騙善心捐款,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假冒公務員是為了詐欺,所以假冒公務員的部分屬於不罰之前行為,論以普通詐欺罪即為足夠。
而災害救助法第41條有限於「利用災害之際犯罪」的加重處罰規定,但僅限於「竊盜、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ㄧ」,該條文並無列舉到詐欺罪,所以利用災害犯詐欺罪並無法加重處罰。此或許為立法者的疏漏,利用災害騙取他人財物及善心,受災戶卻如陷於枯魚之肆,企待救援,詐騙集團這種行徑卻讓真正的受災戶少了一部份善心人士捐款救助,其惡性不比趁風災竊盜、恐嚇取財、搶奪或強盜來得少。
肯亞電信詐騙案,泛論我國刑法上有關「地」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