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前晚聚眾封路,而丟擲汽油彈、棍棒與蜂炮攻擊警方,涉犯刑法第136條第1項聚眾妨害公務罪;丟擲汽油彈的部份,涉犯刑法第186條之1使用爆裂物罪,若造成他人掛彩,觸犯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全縣風災死豬進駐安定鄉灰渣掩埋場處理,地方民眾前晚聚眾封路,癱瘓國道八號,進行徹夜抗爭,警民嚴重推擠,昨晨警方展開強制驅離,更爆發流血衝突,棍棒、磚塊與蜂炮等齊飛,民眾甚至丟擲汽油彈攻擊警方,雙方各有十多人掛彩,但警方最後仍強勢排除障礙,順利掩埋豬隻。
民眾前晚聚眾封路,而丟擲汽油彈、棍棒與蜂炮攻擊警方,涉犯刑法第136條第1項聚眾妨害公務罪:「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丟擲汽油彈的部份,涉犯刑法第186條之1使用爆裂物罪:「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造成他人掛彩,觸犯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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