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概述
擁有百億元房地產的前福全醫院院長林賢喜,2014年徒步行經北市中華路路口,貪快闖紅燈慘遭張姓機車騎士撞倒身亡,3名子女花1710萬元買地造墓厚葬父親後,加計一人200萬元的慰撫金,向張男求償高達2311萬元。但台北地院考量張男家境清寒,還要扶養身心障礙母親,僅判賠75萬餘元。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以下就張男過失撞死林賢喜此行為可能涉及的民、刑事責任作介紹:
一、刑事責任
本則新聞中張男過失撞死林賢喜此行為,因觸犯刑法上的
另外,在實務上,過失致死罪案件如果沒有和被害人的家屬和解,大部分法官就不會給予被告緩刑,被告須入獄服刑。本則新聞中的張男和林賢喜的家屬並未順利達成和解,且林賢喜的家屬透過律師向法官表明不希望給予張男緩刑,所以法官並未給予張男緩刑。然而法官考量張男肇事後主動向警察自首,並試圖與林賢喜家屬和解,雖然最終因雙方開出的金額差距過大而未能達成和解,最後僅判決張男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
二、民事責任
張男過失撞死林賢喜的行為,除了成立刑法上的過失致死罪,也成立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根據民法第192條與第194條的規定,林賢喜的家屬可以向張男請求損害賠償,賠償範圍包括殯葬費與死亡前支出的醫療費(醫療費僅限自費部分,不含健保給付),而殯葬費賠償數額應以實際支出費用為限,並斟酌被害人當地的習俗、被害人的身分、地位及生前經濟狀況決定。另外,林賢喜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可向張男請求慰撫金,即俗稱的精神賠償,至於慰撫金的數額如何決定,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應斟酌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的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在法律上林賢喜對其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也可以向張男請求損害賠償,但前提是請求人須符合民法規定可請求扶養費的要件。
須特別注意的是,上述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消滅時效,請求權人須在知悉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向行為人請求,但假如請求權人的知悉時點距離發生侵權行為時,已經超過十年,則不可以向行為人請求。
林賢喜的3名子女提起民事訴訟向張男求償約2,311萬元,但法官認為部分請求金額,林賢喜的子女無法提出收據證明,且請求費用遠高於社會行情,所以酌減殯葬費用,而林賢喜的三名子女分別向張男請求200萬元的慰撫金,法官也認為過高,將每人可請求的慰撫金酌減為18萬元,最終法院認定林賢喜的三名子女可向張男請求的總金額為125萬元。另外,根據車鑑會的鑑定意見書,張男騎乘重型機車,於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通行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為本件肇事主因,而被害人林賢喜不依號誌指示穿越道路為肇事次因,也就是說林賢喜的闖紅燈行為也有過失,雙方的過失責任比例為6:4,基於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的規定,應減輕張男的賠償責任至百分之六十(125萬元Î60%=75萬元),所以法官最後判決張男總計僅須賠償約75萬元。
相關法條
刑法第276條第1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92條第1、2項:「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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