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養動物的行為人將會被裁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放生團體,隨意釋放經飼養的野生動物,對行為人最高可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新聞內容: 苗栗市市民代表葉日弘阻止一名比丘尼放生六個麻布袋的「龜殼花」,沒想到這名比丘尼竟然開口說出:「誦經加持過,沒有毒性。」這類的放生也不是第一次了,2012年,甚至有人買了117斤的蛇,放生到宜蘭福山植物園山區
(一)放生動物是動物所有人不顧動物福祉放棄其所持有、管領的動物所有權,視同棄養動物的行為,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 ,故行為人將會被裁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野生動物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又可以分為「一般動物」與「保育類動物」,一般動物的飼養獵捕,只要是符合本法規範或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後,就不會觸法。
(三)但若是如本案件中的放生團體,隨意釋放經飼養的野生動物時,即可能因放生行為嚴重破壞台灣本土自然生態平衡及物種多樣性,對行為人最高可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般野生動物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執照,方得為之。而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2條:「野生動物經飼養者,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釋放。前項野生動物之物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6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執照,方得為之。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6條「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致有破壞生態系之虞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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