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尾牙叫不醒醉打同事,事後渾然不知情

彭姓男子參加公司的聚餐喝得酩酊大醉,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失手將同事打傷,被告彭姓男子花了六萬元和同事達成民事和解,法官也依傷害罪名,判處彭姓男子五十天的拘役

喝醉酒一團亂 ! 新竹一名張姓男子,參加公司的聚餐喝得酩酊大醉,卻被另一名喝醉的彭姓同事打得腦震盪送醫,經被害人調閱餐廳監視器之後,才發現出手打人的就是同桌的同事。


被告彭姓男子在審理過程中,向法官辯稱不知道酒後將同事打傷,但因餐廳前的監視器拍得一清二楚,彭姓男子看了錄影帶之後,才坦承因為酒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失手將同事打傷,一場尾牙宴,被告彭姓男子不但花了六萬元和同事達成民事和解,法官也依傷害罪名,判處彭姓男子五十天的拘役,如易科罰金彭姓男子還要再付五萬元,但法官審酌被告犯後頗有悔意,被害人傷勢非重,被告應無再犯之虞,而給予被告緩刑處分

法律評析

發酒瘋把同事打到腦震盪,刑事犯罪仍成立  

彭姓男子與同事參加尾牙祭,在酒酣耳熱之際,同事喝茫醉倒了,彭姓男子也喝醉了,因為叫不醒同事,氣憤之餘朝同事頭部打了兩下,之後又用腳踢了一下,造成同事輕微腦震盪。彭男自己也不知道自己做了這件事情,後來在被害男子調閱監視器才知道。


雖然彭男一開始不知道自己酒後有打人情事,但依據刑法第19條第3項原因自由行為:故意或過失行為由自己所招致者,仍然要處罰。該案男子叫不醒同事,而毆打同事仍然觸犯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被害男子也可以依據刑事附帶民事程序,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權利侵害型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彭男需負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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