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某曾姓工廠老闆疑似與廠內女會計有婚外情,去年9月到苗栗拜訪客戶後轉進摩鐵做愛,妻與徵信社當場堵住兩人,不料兩人辯稱女會計身體不適,才入住摩鐵休息,正宮氣得直接買下夫與女會計用過的床單、枕頭套及衛生紙團,檢方從中驗出DNA,認定兩人有通姦行為,依通姦罪將兩人起訴。
法律評析
俗話說:「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說的就是夫妻間的緣分得來不易,要善加珍惜。但隨著現今社會越來越民主化、風俗民情越來越開放,男女間思想也隨之解放,每個人都有權利找尋屬於自己的幸福,但實現權利也不能違反刑法。
在我國通姦仍列入刑法規範中,只是實務常難以定罪而已,在目前實務案例中,法院大多認為須有性器官相互接觸才算數,換言之,須有性行為才算通姦。但實際上,通姦是不容易當場捉姦在床,很難有直接性行為的證據,所以實務上大多以間接證據方式去證明,例如有LINE或FB上的鹹濕對話記錄、簡訊、性愛照片、床單等,只要能夠間接證明有通姦事實存在即可。
而通姦常是住宅或摩鐵等較隱密處進行,配偶往往不容易取得證據而遭到敗訴,實務常見到配偶與徵信社直接闖進民宅或摩鐵內,以拍照方式取得證據,但法院大多認為有人居住的摩鐵與民宅是相同概念,都是憲法居住權保障範圍,所以擅闖民宅或摩鐵,可能成立刑法侵入住居罪,則在刑事程序上由一般人民因犯罪行為而取得證據,須由法院個別認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本案中曾妻是以購買床單方式收集證物,手段並無違法,所以是屬於合法取得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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